終於要發消費卷了~
吵了很久也終於要發下來了~~=-=!!
不過....我要到我的戶藉所在地去領.....(要坐兩個多小時的火車..天啊)
3600~也不算小錢,不知大家會怎麼去用呢~~
我還是想說~換現金好了~~呵
而雖然規定是不找零的.
不過規定是死的,人是活的咧~對吧~^^

而要去那裡領咧...
其實看那書面的規定還真是麻煩,不過它己經有查詢的網站出來了.

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專屬網站 http://3600.moi.gov.tw/
(os...還振興經濟咧...哈)

當然也要來個介面介紹~(打講義,中毒太深了...)
消費卷.JPG 
1.看你要看什麼消費卷的訊息就在這可以找的到囉!
2.用你的戶藉所在地(看看你身份證的後面囉),別找居住地,有時會差很多..像我的就是....(在那可以領錢的極重要功能)

3.那你錯過了1/18領取的時間,要去那個郵局領呢,別怕~按它下去就了了~

4.如果是委託的話,是要填委託書的,那它有一個可以直接可以下載的連結(http://www.moi.gov.tw/download.aspx?type=00109)

5.雖是工作人員的專區,不過一般人也可以進去,而因為裡面的下載文件太多了,除非有特別的需要,不然一般人應不會想進去看的.

那重點要記得幾個時間:
第一次發消費卷(統一發放):98/1/18() / 到指定的戶藉所在地領取.
第二次領消費卷(個別領取):98/2/7~4/30 /到指定的郵局領取.
使用期限:98/9/30
如果超過4/30還沒領的話~那就不能領囉~要注意~

一本3600元消費券內,可包含500元、200元等不同面額,包括500元6張及200元3張,就像禮券一樣不必一次花完。消費券採券不採卡,主要是考量儲值卡規劃耗費耗時,消費券面額分為500元及200元兩種(發放3,600元),使用時不找零,使用期限至98年9月30日止

下面就是我卡下來的一些文件內容,參考看看,那如果有更正就是以官方的公布為主囉!

一、發放對象

(一)一般原則

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ㄧ者,均納入發放對象。(第3條)

包括對象與人數如下表:

1.於國內現有戶籍之國民

親自領取

本人之國民身分證

委託領取

(1)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

(2)受託人(以國民為限)之國民身分證







(二)特別考量

1.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未辦理出生登記之人,或98年1月1日至98年3月31日以前出生之人,於98年4月3日以前辦妥出生登記者,得領取消費券。(第4條第1項)

2.符合領取資格者於領取消費券前死亡,或具有上列第1款至第8款身分之人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7日以後至97年12月30日以前死亡,得由法定繼承人領取。(第4條第2項、第9條)

二、發放面額

本條例所定消費券新臺幣3,600元,以新臺幣500元券6張及新臺幣200元券3張之方式發放。(第5條)

三、領取方式

(一)一般情形

1.親自領取(第6條第1項)

2.委託領取,以委託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現有戶籍國民為限。(第6條第2項)

(二)特殊情形

1.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以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保護安置之兒童或少年,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交付安置之機構或寄養家庭領取。(第6條第1項第1款)

2.法院裁定民事保護令暫時監護案件之未成年子女,應由暫時監護人領取,得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以前向戶籍所在地戶政機關註記親自領取或委託領取之人。(第6條第1項第2款、第8條第2項)

3.未結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禁治產宣告之人,應由法定代理人領取。(第6條第1項第3款)

4.符合領取資格之家庭暴力被害人,得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以前向戶籍所在地戶政機關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註記親自領取或委託領取之人。(第8條第1項)

(三)領取消費券時,應由領取人在發放名冊上蓋章、簽名或按指印;按指印者,並應有管理員2人蓋章證明。(第6條第6項)

四、領取時應檢附證件

領取消費券應檢附之證件,依各類領取人員之身分,表列如下:(第7條至第10條)

五、發放方式、時間與地點

(一)統一發放

1.98年1月18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符合領取資格者,都可在14,202個「發放所」領取。(第1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

2.受刑人或被羈押在看守所中的被告,則在監獄或看守所中領取。(第11條第1項後段)

3.符合第3條第3款至第8款資格者在20人以下之鄉(鎮、市、區),該等人員之消費券,以報值掛號方式寄送。(第11條第1項但書)

(二)個別領取

1.因故未及於發放所領取或情形特殊經內政部認定者:98年2月7日起至98年4月30日止,向指定之郵局領取。(第11條第2項後段)

2. 97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未辦理出生登記之人,或98年1月1日至98年3月31日以前出生之人,於當週上班日前(98年4月3日以前)辦妥出生登記者:於內政部指定日期至98年4月30日止向指定之郵局領取。(第11條第3項)

3.符合領取資格者於領取消費券前死亡,或具有第3條第1款至第8款身分之人,於97年12月7日以後至97年12月30日以前死亡:得由法定繼承人檢附死亡人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或其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於內政部指定日期至98年4月30日止向指定之郵局領取。(第11條第3項)

其他

(一)領取截止日為98年4月30日;逾期未領取者,不再發給。(第15條第1項)

(二)領取後,不管遺失、毀損或其他任何原因,都不再補發。(第15條第2項)

(三)配合本條例生效日,明定本辦法自97年12月7日施行。(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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